公司变更股东的流程及所提交的材料
发布时间: 2024.2.2
公司变更股东的流程及所提交的材料
一、公司变更股东的流程
1.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,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,开具《受理通知书》或者《申请材料接收单》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单)。
2. 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;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出具《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》,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。
3.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(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),申请人可以凭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到发照窗口换发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》。
二、公司变更股东所需提交材料
1.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变更(改制)登记申请书(公司备案申请书)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2. 《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该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及委托期限;
3. 《公司股东(发起人)出资情况表》(公司加盖公章),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。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,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;
4.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。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,应提交产权交易所会审表和转让成交确认书;
5. 新任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。股东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;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;
6. 《章程修正案》(以纸质文件或电子形式加盖公章)或《公司章程》修正案(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);
7. 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;
8.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,非公司制企业应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后办理登记手续,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;
9.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